"RED" 原則-擊敗 FAAMNG 等互聯網怪獸的關鍵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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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思考大型網路公司的競爭問題:如何打倒 FAAMNG 這些靠網路效果成長、擁有護城河的公司?換個角度想,如果我是這些公司,經營的風險會從哪裡來?


想了一下,大概不外乎三點,以下稱之為「RED 原則」

1. 法規政策(Regulation):網路效果的先天特性,會讓大者恆大的現象更明顯,如果加上產業領導者刻意增加轉換成本,往往會造成自然獨佔的現象。政府不喜歡各種形式的獨佔…即便自然獨佔對經濟體的運作是利大於弊,政府力量總是網路公司經營上最立即面對的風險。

2. 其他網路怪獸的「覆蓋」(Envelope):網路產業之間的競爭往往是不靠品質或價格,而是數量的對決。由於網路業輕資產的特性,任一業者跨入其他人的業務,在技術上並不難辦到(vs. 半導體、塑化、消費品等),越有辦法在短期內獲得最多平台參與者越容易獲勝,我們從 Instagram 拷貝 Snapchat 的 Stories,過去 Google (搜尋)和 Facebook (社群)如何取代 Yahoo! (入口網站)這些例子可以看到。

3. 破壞性科技(Disruptive technology)的產生:PC 轉移到網路再到行動網路、雲端運算,還有現在的區塊鏈…這些破壞性科技的產生,往往會帶來產業的結構性變化,並且造就新一代產業霸主的出現。Apple 和 Microsoft 是 PC 時代的產物,Google 和 Facebook 則是網路和行動網路的產物⋯⋯他們都是靠著破壞性的科技,取代原本產業中的霸主地位。所以我覺得如果依照類似的途徑,區塊鏈這種去中心化的技術,對於 FAAMNG 這些高度中心化的網路業者,必定是個無法輕易應對及調整的變化球。

總結來說,法規、覆蓋,以及破壞性科技,這三個因素是阻擋網路巨獸們的結構性因素。就歷史來看,目前 FAAMNG 裡面,只有 Microsoft 和 Apple 曾經安然度過這些不利因素、到今天依然茁壯的企業。

另外,Amazon 是透過不斷地創新及提高效率而生存,對零售商來說她就是一種破壞性科技;Google 則是透過 Android 成功轉型,度過破壞性科技這關…但它正在面對政策法規的考驗;Netflix 則是從原本 DVD 遞送服務(是一種電商)轉型成影音串流,再轉變成內容製播者,巧妙地跨入新的業種,儘管這也讓她面對過去內容合作夥伴們的競爭。

Facebook 是其中最年輕、處理競爭或是上述三大因素最沒有經驗的企業。她幾乎沒碰過像樣的競爭或覆蓋;她幾乎是原生行動網路的公司,所以還沒受到破壞性科技的洗禮;她最近才正因為資料外洩的疑慮,開始要面對政策法規的挑戰。我對 Facebook 相對比較悲觀一點。


精選參考書目

1. 平台覆蓋與競爭
平台革命》by 余卓軒、陳威如
平台經濟模式》by Geoffrey Parker, Marshall Van Alstyne, Sangeet Paul Choudary

2. 破壞性科技與創新
創新的兩難》by Clayton Christensen
創新者的解答》by Clayton Christensen

3. 區塊鏈
區塊鏈革命》by Don Tapscott, Alex Tapsco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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